http://shandong.hteacher.net 2024-01-04 17:49 山東教師招聘 [您的教師考試網(wǎng)]
居住權:對他人住宅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。
一、居住權的設立。
1、法條:
(1)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(2)設立居住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。
(3)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,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2、規(guī)范內(nèi)容:
(1)設立居住權的法律行為(合同或遺囑)有效;合同為要式合同。
(2)辦理完畢設立登記(登記生效主義)。
3、說明:原則上,設立居住權的法律行為系無償行為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二、居住權的內(nèi)容。
1、主體:居住權人(居住權人的家庭成員亦可享有居住權)。
2、客體:設立居住權的住宅(包括占用范圍內(nèi)的基地使用權)。
3、內(nèi)容構成:
(1)占有使用權能。居住權人有權按照約定生活居住需要對住宅占有、使用。
(2)原則上無收益權能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不得轉讓、繼承居住權。
4、期限:設立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時,居住權消滅。
(1)合同約定或者遺囑載明了期限的,按約定或者按照遺囑。
(2)沒有約定或者遺囑沒有載明的,期限截至居住權人死亡時。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,居住權消滅。居住權消滅的,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
測試題
1.(單選題)( )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、使用權利。
A.居住權
B.地契
C.抵押權
D.宅基地使用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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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云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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